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製造證據不真實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36號再審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再審原告對本院94年度簡上字第86號判決提起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肆仟玖佰伍拾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力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勝群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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