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49號聲請人甲○○被告即受刑人乙○○以上聲請人因被告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案件,對於檢察官之執行指揮(94年度執緝字第26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之子即受刑人乙○○前因犯恐嚇安害安全罪,因執行時並無工作而無力繳納罰金,且不知得分期繳納,惟近年來已知悔悟,目前在財團法人基督教橄欖園擔任管理員及在階梯公司兼職,已預定於今年7月安排受訓擔任講師,如須易科罰金,將影響其工作等情,認原檢察官執行指揮不准其易科罰金有所未當,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定有明文。查本件聲明異議人為受刑人乙○○之父親甲○○,此有受刑人之戶籍謄本1份附卷可參,而本件聲明異議人甲○○非受刑人本人,亦非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經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是聲明異議人並非屬有權異議人,從而,本件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書記官劉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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