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訴字第4號
上訴人品泓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閻淑惠
被上訴人 郭育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上訴理由。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0,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並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