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訴字第4號

上訴人品泓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閻淑惠

被上訴人 郭育麟

郭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上訴理由。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0,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並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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