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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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88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 一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祖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証明文件(含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轉讓之公告文件、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轉讓之通知書及通知回執聯)。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