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27號原告 陳仁扶
陳柏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 律師
林羿樺 律師 劉宜昇 律師被告 陳明進 訴訟代理人 黃秀玉 被告 陳素卿
陳蔡 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