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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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72號上訴人即被告 簡世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鄒鍾美珠 間因110年度訴字第472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2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