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20號原告陞好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盈茌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崧順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592號),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41,05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9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4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