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2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大森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大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廖大森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繼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2年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接續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7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文號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1月
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於審核有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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