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47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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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755號聲請人 陳凱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黃明德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360,000元,到期日民國104年1月15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
二、經核本件聲請之本票到期日尚未屆至,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