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7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725號聲請人乙○○
樓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書記官高郁婷┌───────────────────────────────────────────────────┐│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55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 吳貴芳 │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45,000元│DV0000000│96年6月30日││││社大橋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