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家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救字第7號聲請人 顏莉萍 非訟代理人 包漢銘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林榮彬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明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二、聲請人因請求離婚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等情,有起訴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之審查決定通知書、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各1份附卷可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