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473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董婕柔 (原名: 董舒恩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董婕柔(原名:董舒恩)住所地係於臺中市龍井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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