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3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耀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0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耀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郭耀祺因犯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雖其中有所處之刑係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1、3部分),有所處之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2部分),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
1款規定,原不得定其應執行之刑,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具狀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紙附卷可參,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