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全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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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全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聲字第7號聲請人 黃信瑋 相對人宏海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邱海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所為之112年度全字第49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宏海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以112年度全字第4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康綠株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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