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119號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理人 華祥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詩蓓兒工業有限公司即黃金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一項第一款訂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詩蓓兒工業有限公司即黃金双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為何人,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7月2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