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代理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1號原告 王乾祥 被告 張沛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代理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
3日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該項裁定業於同月8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2紙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