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0號原告 陳芊妤 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被告三合鑫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建德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2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4,068元,該項裁定業於同年10月19日寄存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港派出所,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2紙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