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00號原告菩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汎達汽車有限公司間回復原狀事件,查本件依起訴狀訴之聲明一、二所載,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應為新臺幣(下同)7,474,6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052元,扣除起訴時已繳納之50,203元後,尚有24,849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