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移調字第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調解程序筆錄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 律師被告丙○○被告正成鋼業股份有限公司前列二人共同代理人丁○○共同複代理乙○○人巷3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移調字第77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康弼周書記官吳金良調解委員陳錫澄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訴訟代到理人被告共同代到理人共同複代理到人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拾伍萬元整。給付方式:先前已給付貳萬元整,另於民國98年11月30日前給付貳拾參萬元整。
二、被告就本件調解程序筆錄內容第一項之賠償金額連帶給付予原告完畢後,原告同意將系爭事件對於第三人(即第三人徐樹筠即鴻欣工業社、住彰化縣○○鄉○○村○○路5之3號
3樓)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含勞工職業災害賠償請求權)全部讓與被告等二人。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裁判費用三分之一即參仟捌佰陸拾肆元由被告等二人連帶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吳金良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吳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