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號

聲請人 孫玉萍

代理人 陳正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7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7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1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105-ND-0000000-0

1

1000

2

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105-ND-0000000-0

1

1000

3

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105-ND-0000000-0

1

1000

4

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105-ND-0000000-0

1

1000

5

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105-ND-0000000-0

1

1000

6

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105-ND-0000000-0

1

1000

7

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105-NX-0000000-0

1

54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