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4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楊崇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玖仟陸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權人原名「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因合併,奉准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楊崇吉於民國94年1月26日,向債權人貸款新臺幣(
下同)42萬元,並簽立「宅PAY金借款約定書」乙紙,合先陳明。
㈢詎料債務人對上開借款自96年3月28日起即依約未繳納本息
,屢經催討無效,聲請人乃依借款約定書之約定,主張所負債務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尚欠債權本金319,615元及如上開請求金額所述之利息、違約金,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