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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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73號上訴人東祥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東發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將軍區公所間因104年度重訴字第73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台幣1,362,6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8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