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家非調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家非調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非調字第219號聲請人 鄭祺諠 相對人 鄭書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分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女,請求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惟相對人自18、19年前即安置於苗栗養護中心,有電話紀錄可憑,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在苗栗市,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聲請,於法未合,爰依首揭法條之規定,將本件移轉有管轄權之臺灣苗栗地法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明芳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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