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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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2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銘源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秀梅 等人,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27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2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5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書記官高培馨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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