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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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8號原告 李增俊 被告 楊瑞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已視為起訴,因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0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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