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9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19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土地徵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90號上訴人 嚴定武
曾錫枝 郭曉文 李振雲 李振玲 (上五人均兼 吳榮泉 等23人之被選定當事人)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間土地徵收事件,對於民國101年5月3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19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闕銘富
法官林育如法官黃桂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書記官李承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