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95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俋幀 上列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王俋幀提出新台幣貳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王俋幀前經本院執行羈押,玆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20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林清鈞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