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97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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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9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9798號債權人 譚兆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宋貴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與 林秀玲 間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通知書,及該通知書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二、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100年1月1日」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更正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三、債務人宋貴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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