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親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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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親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親字第10號原告 陳國樑 被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蔡岳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民事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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