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6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務人 藍兆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柒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壹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零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