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5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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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5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李淑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貳仟捌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李淑蕙於民國98年12月25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手續費45元。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債務人李淑蕙另於92年12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1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1年7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683元及費用97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書記官李俊毅※101年度司促字第754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李淑蕙13001│自民國101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215,893元│000000000│月26日起│││├──┼─────┼──────┼──────┼──────┼──────────┤│2│新臺幣│李淑蕙55200│自民國101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72,230元│00000000000│月24日起│││├──┼─────┼──────┼──────┼──────┼──────────┤│3│新臺幣│李淑蕙55200│自民國101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七五│││91,042元│00000000000│月24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李淑蕙13001│自民國101年5│至清償日止│自民國101年5月25日起│││215,893元│00000000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59│││││││1元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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