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00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文豪 被上訴人即原告源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仁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此裁定已於同年11月9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育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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