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1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525號聲請人吳 楊尚熹 代理人 范春敏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拋棄繼承權聲明書正本(被繼承人姓名應為 楊炳輝 而非 楊炳煇 )。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1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525號聲請人吳 楊尚熹 代理人 范春敏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拋棄繼承權聲明書正本(被繼承人姓名應為 楊炳輝 而非 楊炳煇 )。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