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77號聲請人 彭高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8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立原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7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彭高尚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春分行108年11月26日3,600,000元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