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71號聲請人 劉武男 (即 黃淑美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8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7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B)13446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