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認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06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李炳楠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何永慈 法定代理人 何婷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李炳楠與被收養人何永慈之生母何婷婷,現收養人李炳楠欲收養被收養人何永慈為養女,並訂立書面收養契約,為此請求認可等語,並提出收養子女契約書、體格檢查表、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收養子女,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違反者,收養無效。又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民法第1073條、第1079條之4、第1079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係夫妻之一方即李炳楠收養他方即何婷婷之子女何永慈,而收養人李炳楠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被收養人何永慈則為00年0月0日出生,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收養人李炳楠之年齡顯未長於被收養人何永慈滿16歲以上,依照上開條文規定,渠等間之收養應為無效。本件收養既有無效之原因,依民法第1079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聲請認可本件收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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