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90號原告臺中市烏日區農會法定代理人洪朝春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登旺 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870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53,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1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