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165號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16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1年度易字第116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榮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緝字第31號)後,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裁定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柯雅惠書記官廖健雄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洪榮甫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
洪榮甫前於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裁定強制戒治1年,於民國89年12月21日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出所,至90年3月7日交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戒毒偵字第13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8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未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9年2月8日晚間某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路○段566之5號13樓之2住處,以玻璃球燒烤產生煙霧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後於99年2月9日15時40分許,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採尿送驗,結果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又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柯雅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廖健雄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以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以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