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6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98年度聲沒字第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adidas」商標T恤肆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7年11月1日以97年度偵字第1057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98年10月31日期滿。
扣案印有「adidas」仿冒商標T恤4件,應依商標法第8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涉嫌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057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次查,扣案印有「adidas」商標T恤4件,確係仿冒之商品,有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證(警卷第28頁),自屬商標法第83條所規定之仿冒商標商品,依法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為專科沒收之物。綜上,是聲請人所請,於法並無未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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