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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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2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廣仁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364號),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現金新台幣貳仟元,沒收之。
理由
一、按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143條定有明文;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廣仁涉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受賄罪,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續一字第2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01年7月5日緩起訴期滿。惟該案查扣之現金新台幣(下同)2千元,係被告收受另案被告 黃楊璧珍 等人交付之市議員選舉投票行賄之賄款,爰依上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涉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受賄罪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續一字第2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現金2千元,係被告收受另案被告黃楊璧珍交付之市議員選舉投票行賄之賄款,業據被告供述在卷(99選偵76卷第87頁)。是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