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7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7412號債權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月香 (即 左萍東 之繼承人)、 左宸嘉 (即左萍東之繼承人)、 左宸瑋 (即左萍東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請求事項之聲明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左萍東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陳報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須提出本院之家事法庭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