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7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7398號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非訟代理人 蘇偉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豈家 (原名: 蔡一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為蔡「岦」家(原名:蔡一維))。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