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惠娟 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10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所提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1及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名下僅有1999年出廠之輕型機車一輛,其他無可供列入清算財團之財產,上開機車依經濟部所定機車使用折舊年限早已無殘餘價值,無變價之實益,且再參酌本件清算之程度,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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