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77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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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17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1771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洪瑜旋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59號,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668號、第17244號、第18355號、第18508號、第19317號;移送併辦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8009號、第19478號、第20727號、第21338號、第21955號、第22104號、第22382號、第22975號、111年度偵字第32號、第321號、第1389號、第2362號、第2363號、第3153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9040號、第9603號、第11812號、第13405號、第147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洪瑜旋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洪瑜旋可預見將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網路銀行帳戶及密碼等資料提供陌生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帳戶作為向他人詐欺取財時指示被害人匯款及行騙之人提款之工具,並具有遮斷資金流動軌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物之效果,竟基於縱使他人以其金融機構帳戶實施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等犯罪目的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6月17日至28日間某日時,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該人即與所屬集團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依如附表所示時間、方式,對各該編號之告訴人(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金額,匯入款項至本案帳戶,旋經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出,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告訴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土城分局、板橋分局、海山分局、蘆洲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彰化縣政府警察局田中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林園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及被告洪瑜旋迄本案言詞辯論終結時均未聲明關於證據能力之異議,本院審酌該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認該供述證據具證據能力。至卷內所存經本判決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經核與本件待證事實均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訊據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95、297頁),核與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7月21日作心詢字第1100720133號函及所附本案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0年6月1日至7月19日交易明細、110年7月28日作心詢字第1100727155號函及所附本案帳戶110年1月26日至110年7月26日交易明細、111年1月19日作心詢字第1110117118號函及所附本案帳戶金融卡異動資料,及如附表相關證據欄所示之事證可資佐證,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屬確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裁定、111年度台上字第102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主觀上可預見其所提供之本案帳戶可能供詐欺集團用以收受詐欺款項,被害人所匯入款項經領出或轉出,將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上開不法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以逃避國家之追訴、處罰,應具不確定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故意。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以單一交付本案帳戶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之行
為,同時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2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㈣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編號1至2、10至11、14至18、2
0、23至26、28、30至36),與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具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
㈤被告就所犯幫助洗錢罪,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
之刑減輕之,另被告於本院審判時自白犯行,亦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並遞減之。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㈠原審以被告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檢察
官於本院審理時另就附表編號31至36部分移送併辦,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原審無從審究予此,所為認事用法即有未洽。檢察官上訴主張原審量刑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將本案帳戶之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
予他人使用,以此方式幫助取得帳戶之詐騙集團成員從事詐欺取財與洗錢之犯行,不僅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受有實際財產損害,尚提高犯罪偵查追訴之困難,危害金融交易秩序與人我互信,行為非當,而被告固與附表編號11之告訴人 郭芳 均以25萬元達成調解,並約定自111年7月起,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5,000元至全部清償為止,有原審法院111年6月30日111年度士檢移調字第117號調解筆錄可稽,然據告訴人 郭芳均 於111年8月17日具狀陳稱被告迄未如期給付等語(參本院卷第299至305頁),且被告迄亦未與其他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及賠償損失,兼衡以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查無因本案受有報酬、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害程度,及其於本院審理時始坦承自白犯行、自述高職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擔任早餐店員工、月薪約2萬6,000元、未婚、無需扶養之人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被告固上訴請求宣告緩刑,惟考量被告與告訴人郭芳均以外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均未能達成和解及賠償損害,且亦未能如期履行與告訴人郭芳均之調解條件,難認有何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本院認無從宣告緩刑,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惠菁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恭仁、吳宇青、王乙軒、莊富棋、蔡啟文、 詹于槿 移送併辦,檢察官薛雯文提起上訴,檢察官朱婉綺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呂寧莉法官林呈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告訴人(被害人)遭詐騙之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地點匯款金額(新臺幣)相關證據1 陳琇容 於109年6月初,在網路刊登投資廣告,並以LINE聯繫陳琇容,向陳琇容佯稱可入金投資獲利 云云 ,致陳琇容陷於錯誤110年6月28日13時33分許楊梅區農會埔心分部臨櫃匯款38萬9,000元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幼獅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9478卷第93至95、102頁)2 江佳怡 於110年4月間,在臉書網頁刊登賺錢理財廣告,並以LINE聯繫江佳怡加入投資網站,向江佳怡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江佳怡陷於錯誤110年6月28日13時33分許、13時40分許、14時1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3萬2440元、3萬元1.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員林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21卷第34至37、41、47至49頁)2.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321卷第53至71頁)3.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截圖(偵321卷第71至72頁)3 董淑銘 於110年6月間,以INSTAGRAM及LINE聯繫董淑銘加入投資網站,並向董淑銘佯稱有老師可帶領投資獲利云云,致董淑銘陷於錯誤110年6月28日14時2分許、14時8分許網路ATM轉帳匯款5萬元、5萬元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吉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17244卷第193至195頁)2.LINE對話紀錄截圖、假投資平台交易截圖(偵17244卷第197至206頁)3.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偵17244卷第198頁)4 吳俞臻 於110年6月間,以LINE聯繫吳俞臻加入投資網站,並向吳俞臻佯稱投資外幣期貨穩賺不賠云云,致吳俞臻陷於錯誤110年6月28日14時51分許、14時56分許、110年6月29日13時33分許網路銀行轉帳匯款2萬元、3萬元、1萬5,000元LINE對話紀錄截圖、永豐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字第19317號卷第10至12頁)5 張敬淳 於110年6月間,以INSTAGRAM、LINE聯繫張敬淳加入投資網站,並向張敬淳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張敬淳陷於錯誤110年6月28日15時42分許、15時43分許網路轉帳匯款5萬元、3萬元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7244卷第286至289、293至297頁)2.網路銀行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17244卷第304至320頁)6 王修宏 於110年5月間,以LINE聯繫王修宏加入投資網站,並向王修宏佯稱可投資金融產品獲利云云,致王修宏陷於錯誤,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6月28日15時55分許永豐銀行匯款3萬元1.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文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報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7244卷第259至262頁)2.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17244卷第263至281頁)3.永豐銀行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110偵17244卷第282頁)7 余佳駿 於110年5月間,在網路上刊登投資廣告,並以LINE聯繫余佳駿加入投資網站,向余佳駿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余佳駿陷於錯誤110年6月28日16時10分許網路銀行轉帳匯款5萬元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7244卷第116至117、165至166頁)2.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17244卷第121至164頁)8 王嘉祥 於110年6月中旬,在YOUTUBE刊登投資廣告,並以LINE聯繫王嘉祥,向王嘉祥佯稱可操作平台投資,小金額可有大額獲利云云,致王嘉祥陷於錯誤,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6月28日17時53分許、17時54分許網路轉帳匯款5萬元、5萬元(起訴書誤載為5,000元、5,000元,應予更正)1.投資網頁截圖(偵18508卷第6頁)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18508卷第6頁)3.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18508卷第7至9頁)9 陳建臻 於110年5月間,在網路上刊登博奕訊息,並以LINE聯繫陳建臻加入博奕網站,並向陳建臻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陳建臻陷於錯誤110年6月29日13時25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臨櫃匯款100萬元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前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7244卷第185至187、189頁)2.第一銀行110年6月29日匯款申請書回條客戶收執聯(偵17244卷第188頁)10 吳清憶 於110年6月中旬,在YOUTUBE網頁刊登投資廣告,並以LINE聯繫吳清憶加入投資平台,向吳清憶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吳清憶陷於錯誤110年6月29日13時37分許、7月1日15時54分許超商ATM轉帳、合作金庫東沙鹿分行臨櫃匯款9,000元、3萬2,000元1.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存款存摺封面影本及其內頁影本(偵3153卷第17至19頁)2.中國信託銀行110年6月29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10年7月1日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2)客戶收執聯影本(偵3153卷第21頁)3.LINE對話紀錄、詐騙集團成員個人頁面、假投資平台網頁截圖(偵3153卷第33至39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3卷第41頁)11郭芳均於110年5月間,先在網頁上刊登投資訊息,並以LINE聯繫郭芳均加入投資網站,向郭芳均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郭芳均陷於錯誤,臨櫃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6月29日13時57分許郵局臨櫃匯款31萬1,000元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東園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2382卷第9至10、12至13、20至21頁)2.LINE對話紀錄截圖、投資平台頁面截圖(偵22382卷第27至29頁)3.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內頁影本(偵22382卷第30至31頁)12 黃祥祐 110年6月25日,以LINE聯繫黃祥祐加入博奕網站,向黃祥祐佯稱投資博奕網站短時間可賺很多錢云云,致黃祥祐陷於錯誤110年6月29日14時03分許網路轉帳匯款1萬元1.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村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7244卷第229至230、233頁)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17244卷第235至236頁)3.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17244卷第237至240頁)4.第一銀行金如意綜合管理帳戶帳號00000000000【戶名黃祥祐】存摺封面影本、中國信託網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台幣帳戶【戶名 黃子禎 】資料截圖、第一銀行iLEO數位存摺【戶名黃祥祐】截圖(偵17244卷第241至243頁)13 楊建良 於110年6月間,先在YOUTUBE上刊登投資廣告,並以LINE聯繫楊建良佯稱可於平台投資獲利,獲利需扣除手續費、技術費云云,致楊建良陷於錯誤110年6月29日15時15分許合作金庫中興分行臨櫃匯款15萬元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7244卷第79至84頁)2.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 楊健良 】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17244卷第87至88頁)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10年6月29日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偵17244號卷第89頁)4.投資平台網頁資料(偵17244號卷第90至111頁)14 蕭恩弘 於110年6月間,在YOUTUBE上刊登投資廣告,並以LINE聯繫蕭恩弘加入投資網站,向蕭恩弘佯稱可投資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蕭恩弘陷於錯誤110年6月30日13時40分許南投市三和郵局臨櫃匯款11萬9,600元1.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2104卷第12至15、16至18頁)2.中華郵政110年6月30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收執聯影本(偵22104卷第20頁)3.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22104卷第21至31頁)15 王俊麟 於110年6月間,在YOUTUBE刊登投資廣告,並以LINE聯繫王俊麟加入投資網站,向王俊麟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王俊麟陷於錯誤110年6月30日15時22分許國泰世華銀行埔墘分行臨櫃匯款28萬元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389卷第24至27、35至36頁)2.國泰世華銀行110年6月30日轉帳匯出匯款憑證(偵1389卷第38頁)3.LINE個人主頁面截圖、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網頁截圖(偵1389卷第39至43頁)16 徐珮玲 於110年6月間,在臉書網頁刊登家庭訂單類之徵人廣告,並以LINE聯繫徐珮玲加入投資網站,向徐珮玲佯稱可操作獲利云云,致徐珮玲陷於錯誤110年6月30日16時53分許網路銀行轉帳匯款3萬8,000元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2卷第31至32頁)2.LINE對話截圖(偵32卷第33至40頁)3.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32卷第41頁)17 周比琦 於110年6月間,在臉書網頁刊登打工兼職廣告,並以LINE聯繫周比琦加入投資網站,向周比琦佯稱可帶領操作操作獲利云云,致周比琦陷於錯誤110年6月30日17時38分許網路銀行轉帳匯款6萬元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9478卷第84至85、91頁)18 蔡惠蓮 於110年5月間,在YOUTUBE上刊登投資平台廣告,並以LINE聯繫蔡惠蓮加入投資網站,向蔡惠蓮佯稱可依指示操作獲利云云,致蔡惠蓮陷於錯誤110年6月30日17時41分許網路銀行轉帳匯款1萬元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338卷第12至15、20至21、27頁)2.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21338卷第31至34頁)3.LINE對話截圖(偵21338卷第35至38頁)4.被害人匯款清冊(偵21338卷第39頁)19 紀華羽 於110年5月間,在YOUTUBE上刊登投資訊息,並以LINE聯繫紀華羽加入博奕遊戲網站,向紀華羽佯稱可操作獲利云云,致紀華羽陷於錯誤110年6月30日17時49分許、17時51分許網路銀行轉帳匯款5萬元、5萬元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7244卷第68至71、74至75頁)2.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投資網頁截圖(偵17244卷第72頁)3.網路銀行臺幣轉帳交易明細表截圖(偵17244卷第73頁)20 林吟樺 (未提起告訴)於110年6月間,在臉書網頁刊登求職廣告,並以LINE聯繫林吟樺加入投資網站,向林吟樺佯稱可下單投資賺錢云云,致林吟樺陷於錯誤110年6月30日18時3分、18時7分許ATM轉帳匯款3萬元、3萬元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62卷第15至16、19、31、55至57頁)2.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偵2362卷第39頁)3.詐欺集團LINE個人資料頁面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2362卷第43至51頁)4.郵局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2362卷第53頁)21 曾偉麟 於110年6月間,在INSTAGRAM上刊登網路投資訊息,並以LINE聯繫曾偉麟加入投資網站,向曾偉麟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曾偉麟陷於錯誤110年6月30日18時39分許網路銀行轉帳匯款10萬元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6668卷第5頁)2.投資網頁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16668卷第7至17頁)22 黃浩軒 於110年6月間,以LINE聯繫黃浩軒加入投資網站,並向黃浩軒佯稱可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黃浩軒陷於錯誤110年6月30日19時26分許、21時56分許、22時11分許網路銀行轉帳匯款2萬5,000元、2萬5,000元、2萬5,000元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廣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7244卷第167至170、183頁)2.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偵17244卷第171頁)3.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17244卷第172至181頁)23陳 坤弦 於110年6月間,以INSTAGRAM、LINE聯繫 陳坤弦 加入投資網站,向陳坤弦佯稱可操作虛擬貨幣投資獲利云云,致陳坤弦陷於錯誤110年7月1日13時31分許、13時32分許網路轉帳匯款5萬元、2萬元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63卷第15、19、31、33頁)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影本(偵2363卷第25頁)3.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111偵2363卷第27至29頁)24 許廷彰 於110年5月間,先在臉書網頁刊登兼職廣告,並以LINE聯繫許廷彰加入投資網站,向許廷彰佯稱可跟單操作投資云云,致許廷彰陷於錯誤110年7月1日13時40分許網路轉帳匯款5萬元1.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0727卷第40、42至44頁)2.安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綜合存款存摺【戶名許廷彰】封面影本、彰化銀行員林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戶名許廷彰】封面影本、安泰銀行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偵20727卷第45至46、48頁)3.詐欺集團「資深專員Yixie」、「亞太區域執行長Vic」LINE個人主頁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20727卷第49至54頁)25 莊雅婷 於110年6月間,在臉書網頁刊登打工廣告訊息,並以LINE聯繫莊雅婷加入投資網站,向莊雅婷佯稱可投資外幣獲利云云,致莊雅婷陷於錯誤110年7月1日14時6分許網路銀行轉帳匯款5萬元LINE對話紀錄截圖、投資平台EXCHANGE交易明細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21955號卷第6、8至10頁)26 黃詩茹 於110年6月間,先在臉書網頁刊登工作介紹訊息,並以LINE聯繫黃詩茹加入投資網站,向黃詩茹佯稱可投注獲利云云110年7月1日14時36分許網路銀行轉帳匯款5萬元1.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北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7244卷第210至211、214至215、222頁)2.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17244卷第224至226頁)3.網路銀行臺幣活存明細截圖(偵17244卷第227頁)4.詐欺集團「Ryoyu若芯」LINE個人資料首頁截圖(偵17244卷第228頁)27 鍾沂蓁 於110年6月間,在臉書網頁刊登投資訊息,並以LINE聯繫鍾沂蓁加入投資網站,向鍾沂蓁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鍾沂蓁陷於錯誤110年7月1日14時42分許以網路轉帳匯款5萬元1.LINE對話紀錄及記事本內容截圖、翻拍鍾沂蓁手機LINE對話紀錄照片2張(偵18355卷第23至27頁)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8355卷第28至31頁)28 吳承穎 於110年6月間,在臉書網頁刊登打零工之廣告,並以LINE聯繫吳承穎,並向吳承穎佯稱可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吳承穎陷於錯誤110年7月1日15時27分許網路銀行轉帳匯款3萬3,000元1.LINE對話紀錄及記事本內容截圖(偵18009卷第11至19頁)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幀(偵18009卷第16頁)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偵18009卷第21至23頁)29 傅筠 於110年6月28日傳發臉書訊息聯繫傅筠加入投資網站,向傅筠佯稱可投資賺錢云云,致傅筠陷於錯誤110年7月1日16時1分許網路轉帳匯款5萬元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林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7244卷第249至252、第258頁及後1頁)2.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17244卷第253至254、256頁)3.網路銀行臺幣活存交易明細查詢截圖(偵17244卷第255頁)4.翻拍fuda.gwstrades.com網頁照片3張(偵17244卷第257頁)30 林郁涵 於110年6月間,在臉書刊登投資訊息,並以LINE聯繫林郁涵,並向林郁涵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林郁涵陷於錯誤110年7月1日16時8分許、16時9分許、16時10分許網路轉帳匯款10萬元、5萬元、2萬元1.中國信託江翠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台幣帳戶【戶名林郁涵】存摺封面及內頁翻拍照片4張、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林郁涵】存摺封面及內頁翻拍照片2張、LINE對話紀錄及個人主頁面截圖1份(偵22975卷第31至38頁)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2975卷第72至76頁)31 李嘉政 於110年6月23日,在網站刊登投資訊息,經李嘉政登錄網站後向其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李嘉政陷於錯誤111年6月30日14時23分許網路轉帳匯款5萬元1.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7136卷第67頁)2.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南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單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7136卷第71至91、95至107頁)3.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南雅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偵7136卷第93頁)4.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偵7136卷第109至111頁)5.LINE對話截圖(偵7136卷第113至117頁)32 李泳堯 於110年6月29日,在網站刊登投資訊息,經李泳堯加入LINE群組後向其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李泳堯陷於錯誤110年7月1日下午15時19分、20分許網路轉帳匯款10萬元、4萬元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單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7136卷第249至257、267、271至299頁)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偵7136卷第269頁)3.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偵7136卷第261至265頁)33 陳竑志 於110年5、6月間,在網站刊登投資訊息,經陳竑志登錄網站後向其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陳竑志陷於錯誤110年6月30日17時21分許網路轉帳匯款4萬5,000元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1812卷第31至34頁2.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偵11812卷第53頁3.LINE對話紀錄(偵11812卷第57至114頁)34 羅芳儀 於110年4至6月間,在網站刊登投資訊息,經羅芳儀加入LINE群組後向其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羅芳儀陷於錯誤110年6月29日15時38分許銀行轉帳匯款70萬元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5192卷第45、51、57頁)2.匯款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偵5192卷第38至42頁)35 劉景謙 於110年6月間,在網路刊登投資訊息,經劉景謙加入LINE群組後向其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劉景謙陷於錯誤110年6月30日臨櫃轉帳匯款37萬4,000元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4783卷第50、51、58頁)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條(偵14783卷第45頁)36 張家軒 於110年6月間,在LINE投資群組,向張家軒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張家軒陷於錯誤110年6月30日18時54分、57分、7月1日13時27分、28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5萬元、5萬元、5萬元、3萬元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4783卷第98、103、109至110頁)2.LINE對話紀錄(偵14783卷第90至95頁)3.網路銀行轉帳明細(偵14783卷第86至8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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