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共有物再審聲請更正錯誤及補充裁定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019號聲請人 王一山
王高基 王通南 王子陽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王明元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再審聲請更正錯誤及補充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68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何款再審事由,暨如何合於該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684號駁回其聲請更正錯誤及補充裁定之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並未具體指明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何款之再審事由,暨如何合於該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張競文法官陳靜芬法官陳麗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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