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文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文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10年1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0646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12年6月27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周紹武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