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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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易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易更一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成選任辯護人陳泓宇律師
盧永盛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0349號、112年度偵字第5296號),業於民國113年6月6日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新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詩涵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