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原侵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侵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瓊嘉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4117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及其辯護人具狀聲請移付調解,本院認為有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王曼寧法官陳嘉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