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訴字第12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振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299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郭振生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合計淨重零點零玖叁叁公克)及殘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郭振生前於民國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39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在93年10月8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字第11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釋放後5年內之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97年度訴字第24
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詎其仍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12月1日上午7時許,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段○○○號3樓之住處內,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一併置於吸食器燒烤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下午
3時50分許,郭振生之母親撥打電話報警,請員警前往上址逮捕當時已因另案經通緝之郭振生後,郭振生於尚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員警抵達之際,主動交付其所有施用剩餘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合計淨重0.0933公克)及殘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郭振生於警詢之供述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台灣尖
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年12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
000號毒品鑑定書。㈢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合計淨重0.0933公克)、殘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
三、核被告郭振生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其施用毒品前後非法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起訴書認應予分論併罰,即有未洽。再被告當時已因另案經通緝,經其與家人討論後,認其應入監服刑,乃由其母親撥打電話報警,郭振生則在住處等候,復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員警抵達之際,再主動交付其所有施用剩餘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及殘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一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07年4月10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0730639500號函所附職務報告附卷可憑,堪認被告本案施用毒品之犯行,係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即自首而接受裁判,故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及法院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後,仍無法斷絕施用毒品惡習,顯見其意志力薄弱,且施用毒品足以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戕害一己之身體健康,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其相關施用毒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白色塊狀物2包、吸食器1組,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確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白色塊狀部分,驗餘合計淨重0.0933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之毒品鑑定書附卷可憑,應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只及吸食器,因與各該包裹及吸食器上殘留之毒品無從完全析離,故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62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鄭世揚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榮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葵衢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