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57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第三人 劉進良 於民國90年8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50,000元,且約定本票到期日清償期為民國90年11月10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劉進良於民國96年7月25日,復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相對人乙○○亦經登記完畢。詎屆至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提示,第三人劉進良不依約履行致聲請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書記官李文政┌──────────────────────────────────────────────────────────────┐│附表:96年度拍字第57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民雄鄉│好收│好收│278-7│建│││52│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57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電││││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一│二│騎│梯│││││││積││備考││││││材料及││││樓│││││築材料││││││號│號││││層│層│樓│梯│││││││單│範圍│││││││房屋層數││││間││││計│及用途│積│位│││├──┼──┼──────┼────┼────┼──┼──┼──┼──┼──┼──┼──┼─┼────┼─┼─┼───┼───┤│001│139│嘉義縣民雄鄉│嘉義縣民│住家用鋼│37.8│45.2│7.43│6.62││││97││││全部│││││豐收村2鄰好│雄鄉好收│筋混凝土│0│3││││││.0│││││││││收路19之3號│段好收小│加強磚造││││││││8││││││││││段278-7│2層││││││││││││││││││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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